血缘关系的举证责任
——钱x阳与王x兵抚育费纠纷上诉案
【案由】抚育费纠纷
【审判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27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3月9日
【上诉人】钱x阳(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王x兵(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总第54辑)
裁判规则:
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不同意的不得强迫,血缘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请方承担。
基本案情:
上诉人母亲与被上诉人在打工时相识。后上诉人母亲与案外人结婚并生有上诉人。几年后上诉人母亲与案外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上诉人母亲诉至法院,申请对被上诉人、上诉人做亲子鉴定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抚育义务。
争议要点:
在被上诉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抚育费。
裁判理由:
子女抚育纠纷应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抚育关系。上诉人在所举之证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系父子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抚育关系。上诉人虽申请与被上诉人进行亲子鉴定,但被上诉人不同意做鉴定,因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严掌握,不得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上诉方承担。故在被上诉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可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抚育费。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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