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吗
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0条、第29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兄、姐在特定条件下对弟、妹均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负有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些年因夫妻一方患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甚至导致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并不影响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
2、需要扶养一方有一定数额的共同存款或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成为负有扶养义务一方拒绝扶养的理由。
3、夫妻共同财产被负有扶养义务一方实际掌控,另一方不起诉离婚,只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否支持?这种做法的法律根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该司法解释所列举的重大理由属于封闭性条款,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进行严格限制,从而保证夫妻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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