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住开发区桐景园的张女士与丈夫于2008年登记结婚,并生下一个女儿。张女士在她产后不久就患上了产后抑郁症,时常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的状态,不仅与丈夫争吵不断,而且还曾经提出过要离婚。张女士说,由于丈夫是船员,长期在外工作,结婚两年来,她住在自己父母家的日子总共将近有一年半的时间,而且丈夫从来不把工资交给自己而是交给婆婆。
上个月,张女士的丈夫从国外回来休假,张女士提出自己的经济能力有限,一个人抚养孩子太过于吃力,于是要求丈夫给孩子抚养费。可是张女士的丈夫却说:“没有离婚,要什么抚养费?”张女士的婆婆竟然也反对此事,“你现在和我儿子分居了,也没尽到做妻子的义务,你没权要求我儿子给钱。”张女士现在很无助,难道给孩子钱不是做父亲的义务吗?
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可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存在的。这种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并没有规定只在离婚时才适用抚养义务,父母在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所以,就张女士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张女士完全有权依法向其主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阐述,对婚内能否要求对方履行义务问题进行解答,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参考本案,但是各地有各地的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律界星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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