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可能是因物价的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二、抚养费减少: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三、抚养费免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丧失了劳动能力等。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免除抚养费的支付。
北京离婚律师
王律师(咨询电话:138 1019 8499), http://blogs.66law.cn/users/wjlaw333/default.aspx ,中国民法典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民法典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办理离婚纠纷、涉外离婚、婚姻资信调查、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探视权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Http://www.lawyerzm.com/家庭关系主体的特点 与婚姻关系主体相比,家庭法律关系主体除了范围要广阔得多以外,其突出特点是主体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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