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当子女因上学、患病,生活水平不足以维持等原因需要超过原有数额生活费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
不许探望孩子≠可以拒付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实践中不少父母由于积怨已久,会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对方也可能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但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
抚养费≠一切花费
抚养费主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等费用,法院会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进行处理。
子女满18岁,真的可以不再支付
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例如子女上大学后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如果是合理的学费和生活费诉求,尽管真的有权拒绝,法院也一般会尽量调解支付。
抚养费已包含教育医疗费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也就是说是一个总的数额,并不能再另行要求单独支付。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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