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父亲或者母亲因与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收入不足以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时,而父亲或者母亲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子女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拒不履行对其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或者母亲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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