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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婚了,对方抚养小孩,现在在小孩上学(刚6岁)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问题是:对方家里要小孩上体校,寄宿,一星期回一次家,认为上体校可以让她长高,能有出息,更重要的是他们家这样不用管事,不用操心。我不同意,我认为小孩应该正常上学,体校学的文化明显的薄弱,如果几年后出不了成绩,小孩的再上学都是不怎样的事了。另外小孩这么小上体校,如果有什么摔伤,内伤的,也非常心痛。现在他们家不同意,我应该怎么办?我有没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重新要回小孩的抚养权?
律师回复: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探望权”受法律保护。小孩子在那个学校上学并不影响“探望权”的实现,应由直接抚养方来决定。如果因小孩子上那个学校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还有疑问请登陆律界星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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