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张某和34岁的王某,2008年8月登记结婚,转年生育一子(化名张-萌)。夫妻俩均为“80后”,生活能力差,婚后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互不相让,并寻求各自父母的帮助和袒护。由于双方父母过多介入他们的矛盾,致彼此间隔阂加深,夫妻自2012年9月开始分居,婚生子张-萌随女方王某长期生活。去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后遇矛盾未能妥善处理,致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已超过2年,应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双方分居后其长期随母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孩子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他称,儿子3岁前,均系自己的父母照料全部生活。2012年9月,王某与他分居后将孩子带走,其间,他和父母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被王某拒绝,为此双方还发生过争执。因此自己和父母都不同意王某抚养孩子。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自双方分居至今,孩子一直随母王某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王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请求改判孩子由他抚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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