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平与其妻有一个女儿周*娇,周*娇均已结婚。周-平早年收养一子,取名周-杰,周-杰婚后生一子取名周-强。周-杰因病早逝。随后周-平去世,周-平生前没有立遗嘱。周-强以周-平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周-平的遗产房屋6间。周*娇认为周-强是周-平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周-平的亲生女儿,是周-平的合法遗产继承人。周-强认为虽然自己是养孙,但也有继承权,故要求和周*娇平分遗产。为此,发生争执,周*娇将周-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平遗产归自己一人所有。
【要点】第一、周-平有亲生女儿周*娇和养子周-杰共两个子女;第二、周-杰婚后生一子周-强,养子周-杰先于周-平去世,周-强系周-平的养孙;第三、周-平生前没有立遗嘱,养孙周-强与女儿周*娇因周-平遗产发生争议,周*娇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周-平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主持人:孙律师,今天这起案例是关于哪方面的案例呢?
安阳律师:今天这起案例既涉及到遗产继承又涉及到收养关系。解决这起案例需要了解《继承法》方面的知识还需要了解《收养法》方面的知识。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
主持人:关于继承问题,我们以前的案例中也谈到过,在本案中,我注意到周-平没有立遗嘱,那么周-平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呢?
安阳律师:本案中,因周-平生前未留有遗嘱,所以,应该按法定继承的顺序对周-平的遗产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主持人:孙律师,你刚才谈到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子女是否包括养子女呢?
安阳律师:关于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继承法都进行了解释:法律规定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律规定中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法律规定中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主持人:假如本案中周-平没有孙律师刚才谈到的这些继承人,周-平的其他亲戚是否能继承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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