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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