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对于离婚后孩子应该由谁抚养这一问题,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谁抚养?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同时父亲则需要每个月按照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1、二至十周岁的孩子,父母可以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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