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试管婴儿抚养权归谁:
案情简介:
花某与李某200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经短暂相处,与2004年8月在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多年因未能生育,最终求助医学辅助生殖技术(试管婴儿)于2010年6月7日生育一子李小某,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变本加厉,2013年9月,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后花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自己抚养孩子,李某支付抚养费。
当事人争议:
李小某是人工授精所生,并且非李某本人授精所生子女,与自己无血缘关系,自己没有抚养义务。
案件裁决:
花某、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因此,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义务,故判决解除原婚姻关系,李小某某由花某抚养,李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付给原告李某孩子抚育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法律分析:
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对“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不免让人产生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的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试管婴儿”,在父母离婚时抚养问题可分以下五种情况进行处理:
a、精子与卵子来源于你们夫妻双方,这种情况很好理解,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孩子与你们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你们双方的婚生子女、亲生子女,你们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b、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你们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你们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你们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与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在你们离婚时对于该子女的抚养问题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同。
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女方独立抚养。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采用与他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妻子不承担抚养义务,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男方独立抚养。
e、对于采用人工授精之后,可能有不植入妻子子宫而植入其他女性子宫进行“代孕”分娩的情况,即使“代孕”者同时也是卵源提供者,“代孕”者与所生子女间不发生亲子关系,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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