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婚姻有关的房产案例集锦(一)-律界星

与婚姻有关的房产案例集锦(一)

来源:律界星2022-04-265797人看过
导读:案例:男方在外有了“小三”,并对外以夫妻相称,为离婚准备转移正在出租的房产。女方有所警觉,经调查掌握了相关证据,试图阻止男方行为。 王律师解析:夫妻双方婚姻持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男方在外有了“小三”,并对外以夫妻相称,为离婚准备转移正在出租的房产。女方有所警觉,经调查掌握了相关证据,试图阻止男方行为。

王律师解析:夫妻双方婚姻持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依据《物权法》的精神,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但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是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挥霍等,严重损失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种情形一般多发生在双方感情已经不和,一方为准备离婚而转移财产的情形。

二是夫妻一方在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时,不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不支付医疗费用的,为了患病一方能得到更好的治疗,也允许夫妻分割共同财产。

三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条同时规定在具有前述两个重大分割理由的情况下,也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哪些财产可认定为共有?

案例:男方在婚前买了一套房长期闲置,婚后女方经一番装修后租赁出去,几年来租金收益不菲。

王律师解析: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归各自所有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应属于共同财产的财产。对于个人的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归个人所有,但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三),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作了规定,明确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例中,因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经营、维护等付出劳动的行为而导致的增值部分收益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变更前符合哪些条件可撤销?

案例:男方在婚后书面承诺将婚前的一套房屋一半产权赠与女方,但由于夫妻不和,男方不予兑现。

王律师解析:按照《合同法》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一般而言,夫妻双方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另一方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另一方就不能任意撤销该合同,如果对方没有出现《合同法》法定撤销赠与情形的,接受赠与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办理财产权利转移手续的。

父母购房赠与归属有何界限?

案例:一方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父母为其买的婚房,产权均属一方所有。但由于另一方坚持要在产证加上她或他的名字,即赠与行为成立,婚房为夫妻共有。

王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父母自己出资,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事实,直接推定为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形,因此,也当然地将该财产认定为赠与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产证加了另一个人名字,如果双方离异财产分割,并非各家一半,法院会考虑财产来源、婚姻延续时间、贡献大小、生活需要程度等因素。

婚后共同还贷如何解决?

案例:一方婚前首付30万元买下婚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30万元,离婚时一方将补偿另一方1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产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王律师解析: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房,并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将房屋判给登记方,未归还贷款的债务由登记一方承担。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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