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卓先生是一家餐饮公司老总,于2007年夏天认识做珠宝店经理的赵女士并发展为恋人关系。认识以来,卓先生多次以信用卡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给予赵女士钱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2008年3月27日,赵女士在上海市区按揭买下一套二手房产。2011年12月,赵女士发现卓先生已婚,遂提出分手,同月24日晚二人争吵后卓先生让赵女士写下承诺,将赵女士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卓先生或者返还卓先生179万元。后赵女士认为承诺只是赌气,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卓先生追讨未果遂于2014年9月起诉至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
卓先生称,赵女士名下的房产的首付以及后来赵女士三次提前还贷的资金都是由卓先生通过转账赠与,其中有29万、50万不等。当初购置房产亦是为共同生活,现在关系解除,因此要求分割该房产,即房产过户或者偿还相应房款。后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的首付款由赵女士付一半,后赵女士三次提前还贷将贷款期30年逐渐缩短并于2013年3月还清。同时,赵女士承认卓先生赠与钱款,但主要是一起出去消费所用并没有用来购房,但最后一笔50万元的除外。
律师点评:本案是因同居关系破裂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因同居关系有多种,此只针对本案情况),最初赵女士并不知道卓先生为已婚,在知道后便提出分手,因此在这段期间可认定为普通的男女朋友同居,共同生活,该阶段卓先生所给予赵女士的钱款,应当认定为“为共同生活”,现关系解除,应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至于具体怎么分,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和支出也有混同,并且在生活中的付出也有所不同,而对此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最后,针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赵女士不能完全证明购房款的全部来源,而有些转账记录由于时间过久没有提供,因此该案的最终结果对赵女士是不利。
婚礼上所收礼金法律如何定性 婚礼上收取的礼金,说的准确一点,应该叫贺礼,这是为了更好的区别于彩礼中的礼金。 对婚礼上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均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
夫妻吵架毁坏家庭财产,要被判刑吗? 夫妻双方因为吵架,偶有毁坏家庭财物的,但如本案一般,一方坚决要求追究另一方毁坏财物
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理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内容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时,如果
问:我丈夫于今年年初私下赠送给情人8万元,前不久被我发觉。我向丈夫的情人追讨,对方不给。请问,作为妻子,我能要回这8万元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怎么办?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
一、怎样防止一方隐蔽自己财产 对到期、未到期债权的隐匿、转移给离婚争执中的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另一困难。若夫妻双方共同参
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第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尤其是恋爱关系下的同居,...
女方不退还彩礼原则上是不犯法的。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存在以下情形的,女方不退还彩礼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问题: 在离婚时,需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这样才能更好的分割财产,避免离婚时产生过多的纠纷。 那么,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