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增值算不算共同财产
不算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并非婚后投资收益,所以增值部分不算共同财产。
案例:
刘先生在2006年购买了市值200万元的二手房,2007年刘先生与妻子结婚,但二人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于是于2012年诉讼离婚。2012年刘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市值为300万元,发生了增值,其妻以房产增值发生在婚姻存续期为由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她的要求合理吗?
对于这个问题,可能有人会认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投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有人主张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如何解释呢?
实际上,第二种观点即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对的。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其次,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刘先生拥有该房的完全产权,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屋虽然增值了,但并非婚后投资收益,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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