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乙是一对已生活多年的夫妻,但于两年前,因夫妻关系不合而分居,后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就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经法院调解不成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甲因为对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不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是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乙买彩票中了奖,甲得知后,向乙要求将乙所获取的中奖奖金(12万元人民币)分一半给自己,但乙认为法院已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故奖金不应分给甲,所以甲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将其所获奖金的一半分给自己……
律师分析: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夫妻未作约定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甲乙虽都同意离婚,一也判决双方离婚,但双方离婚诉讼在二审进行中,离婚尚未产生终局法律效力,故双方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乙所得彩票奖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形,因此该笔奖金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予分割。乙以一审法院已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由认为奖金不应分分割缺乏法律依据。当然,按照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双方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因此二审法院是否按甲的要求分割给其奖金的一半,尚有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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