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家庭矛盾升级导致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月24日订婚,同年农历12月13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3年1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3年农历9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马某甲。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原、被告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13年农历12月8日,因双方发生争执,原告离开被告,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原、被告结婚时,被告马某某送给原告苟某某彩礼48000元及“三金”。原告的陪嫁物品有: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电视柜、衣柜、炕柜、梳妆台、沙发,现在被告马某某家。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陪陪嫁物品。
本院认为,本案的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对发生矛盾纠纷,不能正确面对,处理矛盾纠纷方法简单,双方结婚仅一年时间就闹得不可开交,以致造成矛盾纠纷升级,影响到家庭关系和夫妻感情。现原告苟某某再次提出离婚,本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以期原、被告夫妻能和好,但双方当事人态度坚决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原告苟某某反复缠诉,夫妻和好无望。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的主张,因原告的陪嫁物品系婚前个人财物,应由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陪嫁物品可以主张返还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婚前个人财物仍由个人所有。原告的陪嫁物品有: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电视柜、衣柜、炕柜、梳妆台、沙发,现在被告马某某家,因原告的陪嫁物品系婚前个人财物,应由被告返还。因此,陪嫁物品可以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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