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前瞒妻买房
与前夫林某离婚10余年,陈某才意外发现,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还有另外一套房,两人离婚时并未对此房进行分割。如今,这套房刚被拆迁,前夫和其现任妻子方某乐享其成。
陈某和林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2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前2个月,林某购买了该房产。
一想起这事,陈某就有种被骗的感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找到前夫,要求分了这套房,可前夫和方某并不同意。分房遭遇阻碍,陈某一纸诉状将前夫及其现任妻子告上了法庭。
现状
现任付32万元取得产权
庭上,双方就陈某提起诉讼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房产该不该分、怎么分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意见。
陈某提出,讼争房屋购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虽当时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但她也应该享有该房产份额。事后,林某未经其同意将讼争房产的50%赠予方某,赠予应该是无效的。“房子有一半是我的。”陈某说。
对此,林某未提出异议,但现任妻子方某发话了。方某认为,陈某和林某离婚时,已经协商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双方并无争议。另外,在此房屋问题上,方某也付出了32万余元,取得房屋产权合法有据且产权证上明文确认自己占有50%份额。方某还提出,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提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
男子不享有房产份额
思明法院认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实,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其有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离婚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讼争共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人离婚10多年,被告又两次结婚,房产一直没有分割。在被告现任妻子支付32万余元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告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应该视为被告对自己所拥有房产份额的处分。现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额,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维护。
近日,思明法院判决,讼争房产50%份额归陈某所有,50%归方某所有,林某不享有房产份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近万元。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
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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