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加名的情况下离婚时怎么分割-律界星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加名的情况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来源:律界星2022-04-299284人看过
导读: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加名的情况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A、B于2007年相恋,2009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7日办理结婚仪式,2011年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加名的情况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A、B于2007年相恋,2009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7日办理结婚仪式,2011年3月29日生育儿子C。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现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6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

B于2008年10月22日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路房屋,其中首付款20万元,B公积金贷款20万元。2008年12月8日,××路房屋产权人登记为B一人,2009年11月24日,产权人变更为A、B二人。截至2013年8月1日,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尚余112,202.88元未归还。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路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85万元(含装修),房屋内动产除大衣柜1组归被告所有,其余动产归A所有。

审理中,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A、B对财产分割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

各方观点

A诉称,××路房屋是B婚前购买,婚后加A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B辩称,××路房屋为B婚前财产且由B一人贷款购买,应归B所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现双方主要争议是××路房屋的归属及分割问题。××路房屋虽然为B婚前所购,但婚后A亦被登记为产权人,因此××路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考虑到房屋毕竟系B于婚前出资购买,且贷款人为B一人,B的贡献较大,故由B取得××路房屋所有权并支付A相应折价款为宜,剩余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由B负责归还。现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含装修市场价值为85万元,考虑到××路房屋出资情况,B可适当多分,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情况以及保障女方权益等各项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B给付A房屋折价款25万元。

律师点评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路房屋是当事人B在婚前贷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若依据前述《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属于B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A参与清偿贷款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房屋系B的个人财产的属性。但是婚后B又将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A、B二人,那么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法定财产制。”,则该房屋即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属于婚前财产的房屋产权证上增加配偶名字,是将婚前个人财产的部分权益转移给配偶,在性质上属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使得另一方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若双方对房屋的共有没有约定份额,则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应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离婚分割时可以均等分割。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这种婚后在房屋产权证加上名字的一方虽然享有产权份额,但离婚分割时并不一定就能分得二分之一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及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因此针对此类房产,在离婚分割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双方协议、婚后归还贷款情况、有无生育子女及有无过错等情况。若双方有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处理;又或者有子女或一方有过错的,具体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据此本案法院认为××路房屋毕竟是B于婚前出资购买,且贷款人为B一人,B以房屋的贡献较大,故由B取得××路房屋所有权并支付A相应折价款为宜,剩余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由B负责归还。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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