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冬某,女,30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男,34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于1998年自行相识恋爱,1999年1月19日在上海浦东新区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孩子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经济安排及孩子抚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开始恶化,后来发展到虽同居一室但互不理睬的地步。2003年5月12日,冬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经过二次协商,双方因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2003年6月,原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浦东陆家嘴法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代理律师及法院主审法院的努力下,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2003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2003)浦民一(民)初字第1032X号民事调解书:
一、原告冬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孩子张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至十八岁止;被告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晚上六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周日早上九点送回原告居住地。
三、家庭财产共同分割(略);
四、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其实双方均已同意离婚,但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故男方在法庭上以“坚决不离”为策略,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但法院不能够充分认识或没有证据足以证明男方的目的,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实践当中,很多离婚案件,之所以诉诸法院,不是因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而是因为财产分割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被告方坚决不离,以达到迫使原告让步的庭审策略被频繁使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代理律师要把握好平衡点,即,对原告来讲,因为希望早日结束关系,因此,位置相对被动;对被告而言,因为不是主动提出离婚,如果坚持不离,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因此,位置相对主动。但是,主动和被动都是相对的。事务都是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被告来讲,如果原告离意已决,离婚是迟早的事,勉强维系的婚姻就像嚼过的甘蔗,不但索然无味,而且还有可能扎伤喉咙。因此,在达到自己心理底线的前提下,内心是想离婚的。但心理底线的标准,可能会随着案件的进程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对事务的逐渐深入发展而改变。因此,代理律师要善于观察,适时抓住时机,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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