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年逾50岁的王先生最近有些郁闷,他在去年和杜女士的再婚如今看来是失败的。这场婚姻在王先生看来,一开始就和动迁利益捆绑在一起,当杜女士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后,王先生就发现杜女士和他逐渐疏远,甚至不再和他见面。最终,王先生将杜女士告至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得40万元动迁款。
王先生和杜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先生与前妻所生一女随他共同生活,而杜女士与前夫所生一女随杜共同生活,双方的女儿均已成年。
王先生和杜女士生活在一起后,一开始的感情还可以。之后,双方为房屋动迁费问题意见不一,逐渐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王先生诉称:“因杜女士称她的住房要动迁,结婚后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积的动迁安置房,我们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将我和女儿的户口迁到了该地址。”
结婚后,王先生得知杜女士因动迁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之后杜女士不再与王先生见面。王先生认为,杜女士的行为对他造成了精神伤害,且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要求分得110万元动迁款中的40万元,并要求离婚。
“动迁房屋是我父母的私房,动迁时我和王先生两人分得动迁款55万元。”身为被告的杜女士在法庭上称:“我们的婚姻持续时间短,我同意给付王先生和他的女儿动迁款20万元。”
审理中,王先生与杜女士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王先生及其女儿的动迁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坚持要求分得40万元,杜女士只同意给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时间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房屋动迁款产生较多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动迁款分割问题,因涉及原、被告各自女儿的利益,且各自女儿均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动迁款为其个人财产。因本案双方争议的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因此该案法院不予处理。法院据此判决准予王先生与杜女士离婚。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 一、 认为无效的理由 1.共同共有人不同意的,不得转让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的且即将拆除的建筑是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是不能合法转让和按正常房屋的价值评价的。但在没拆除之前它仍是他
离婚时,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约定财产,如何处理? 1.共同财产,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养老保险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
小李和他妻子小王结婚七年,熟话说七年之痒,还真印证了这句熟语,2010年两人的婚姻算是走到了尽头,两人都认为再过下去就是
什么是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姓名权,参加生产、
案例: 钱先生婚前用自己积蓄45万元,加上银行贷款65万元,买了一套价值110万元的房子,产权人为钱先生一个人。婚后他
1.注意证明财产取得的时间,这个时间点主要以结婚登记为分界点。常见的如上资、奖金的发放时间,房产证、行驶证的取得时间等是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制度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