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也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如婚后配偶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贷款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共同还贷部分,不论由一方还是双方工资还贷,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如购房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确为个人婚前财产,则房屋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为共同出资,且能证明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并予以出资,则该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房产时,如双方出资数额悬殊,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或时间较短,这些因素均应考虑,应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非平分。
3、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为共同出资,只是无证据证明双方均认可房屋为共同所有,则离婚时该房屋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未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买合同上的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婚姻法解释(三)》对房屋的产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时房产分割争议明显减少,也给法官裁决和调解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诉讼有所减少。所以,该解释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稳定婚姻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解释(三)》不仅对房屋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也对目前比较常见的亲子鉴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用大量的条文对不动产(主要是房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有三种情形最为重要,一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二是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三是婚前一方购房,并支付首付款,婚姻共同还贷。
《婚姻法解释(三)》背后运用的是这样一种法理,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当视为个人的财产;父母一方或者父母双方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对于所买的房屋,或者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子女双方对房屋的产权享有按份共有。所谓按份共有,就是各方按出资比例对房屋享有产权。明白了这个道理,再说上述三种情形就比较简单了。
对于第一种情形: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应当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对于第二种情形,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子女按照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享有产权。比如,双方结婚买房总共需要100万,男方父母出资6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40万元,那么,对于购买的这个房屋,男方享有60%的产权,女方享有40%的产权。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第二种情况,无论是结婚前买房还是结婚后买房,夫妻双方对房屋均是按份共有。
对于第三种情形,婚前一方购买房屋,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是指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是用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还贷,如果用他的个人财产还贷,就应当认定为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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