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没收财产怎么处罚
属于扰乱法院执行的行为,会受到法院拘留、罚款等处罚。如果确实是假离婚转移财产的,已经转移的财产会被追回,会被没收财产。
如果应对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没收财产
(一)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加强执行联动,民政部门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一个债务人涉案信息库
对不合理的财产分配予以干涉。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遇到财产分配协议里存在明显债权债务或财产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便可以通过查询夫妻双方在法院是否有审判或执行案件,若查出承担债务或财产分配过少一方在法院有正在进行或尚未执结的案件,可以暂缓办理其离婚相关程序,并及时告知法院相关部门,以此来有效的遏制以离婚逃债和规避执行的行为。同样,法院内部也应加强立、审、执之间的相互配合、信息互通和情报共享,保持立、审、执信息畅通交流,保证案件立、审、执各环节风险动态、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有效衔接,当事人在法院起诉离婚时,承办法官要及时查询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有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正在法院执行中或尚未执结。
(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反规避执行立法
必要的惩戒措施是国家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道重要护身符,离开必要的惩戒措施,强制执行便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对反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法院在执行中所采取的措施都是依法进行的,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尤其是对共同债务或者被执行财产为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都直接涉及被执行人原配偶的利益,建议立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直接追加进执行程序中。
(三)法律应赋予执行法院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权利
任何程序都应当具有法律赋予的正当性,无论是对共同债务的推定还是被执行财产为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都直接涉及原配偶的利益,法律应当规定可将其作为被执行人追加进执行程序中,同时赋予其异议的权利。当被追加人不服提出异议,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与此相应的,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异议之诉制度,扩大可提起异议之诉的主体范围,允许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以给予他们充分的救济。
(四)依照家事代理权原则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且被执行人原配偶应以离婚时共有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但在法律的设计初衷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是承认家事代理权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之初衷是防止夫妻双方串通逃避债务。然而,实践中以抗拒执行为目的的虚假离婚还是少数,且很难分辨。让正常原因离婚的原配偶以有限的财产偿还无限的债务也是不公平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其担保来源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夫或妻理应因此免责,即不应当将之后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五)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及执行的方式
夫妻债务特别是以一方名义借款的债务如何认定为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其实也是一种利益协调的过程,笔者认为还是应当以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为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个人债务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还应当由法官通过证据法上经验规则的合理运用对夫妻长期分居、夫妻一方具有赌博恶习的事实等来对夫妻个人债务予以认定。在认定程序上,应当由执行裁决机构通过听证等程序来认定。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过程中,对于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产生争议时也应由审判机构判决或执行裁决机构裁决,既保证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给当事人权利以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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