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7月15日,家住市金牛区的江某(男)与李某(女)。婚后不久,为了旅游方便,江某想购买一辆轿车,经过四处比较,江某看上了一款价值20万元的轿车。因江某夫妇存款只有9万元,经过与李某协商,江某决定选择首付加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江某与汽车经销商协商后,决定首付8万元,向银行申请办理分期付款购车业务,并与银行约定如不按期归还贷款,就将车辆抵押给银行,双方签订了贷款。同年8月20日,银行向江某发放了购车贷款1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36个月,按月偿还,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3月,江某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协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江某购买车辆剩余的款项由江某个人承担。后因江某工作变动频繁,无力按期还款,银行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江某与李某二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的该车辆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某对此不解,向律师咨询。
【以案说法】
加入“有车一族”固然方便了自己的工作生活,与此同此,我们不要忘记了自身相应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总是相生相伴的,享受着贷款购车给自己带来的快感同时,也要铭记自己要承担的按时还款义务。本案中,借款及虽然系江某个人签订,但借款发生在江某与前妻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江某与李某有义务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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