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婚前和婚后财产:
草案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若以领结婚证时间为标准,之前为婚前财产,之后为婚后财产。而现实情况是:领结婚证时间和举行婚礼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一致,许多是领了结婚证后,才去准备结婚用品的,特别是实行了房改的城市和单位。规定青年职工必须先领了结婚证,才允许买房(房子数量有限),而且多数是在房子开始建设时就先买下来,预交部分房款。因此,青年职工往往是先领了结婚证,然后去买房和结婚用品,过几个月,半年甚至一两年,再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由领结婚证到实际结婚共同生活这段时间,是买房和买生活用品时间。如果把这段时间由一方买的房子和贵重用品,作为婚后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合适的。建议把我国传统习惯上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作为界定婚前婚后财产的时间。
(二)赠与的概念不明确,很难掌握。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农村,男女青年结婚时,一般住在男方家里,住房自然是由男方建设的,而且实际上是由男方父母建设的,这个住房是赠与男青年还是男女双方的?据我所知,都没有文字规定的。在城市,青年男女结婚后,一般不和父母住在一起,(有的是和父母暂时住在一起,有了房子又分开住),而且城市里当代青年男女大部分是职工子女,在他们结婚时都工作不久,本人没有经济力量买房,甚至没有钱买贵重物品。他们结婚时对住房和贵重物品的购买所用钱款,基本上是由父母和亲属出资购买。但这些住房和用品的赠与和借贷关系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据我所知,多数并没有什么合同或文字约定。如果婚后和睦生活,当然归双方共同使用,如果要离婚,特别是婚后不久就离婚(此情况相当多),把这些由一方或主要由一方亲属购买的住房和贵重用品,作为共同财产(因没有合同或约定)分割显然不合理。建议修改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及贵重物品,由哪方出资的归哪方,或由双方出资大小确定分割比例。
(三)举一个案例,说明以上所谈问题:
在河南省濮阳市中原油田,有一对青年男女,1998年4月领了结婚证,98年9月由男方出资购买了一套78平方米住房,(当时房子刚开始建设,预交房款24000元),99年元月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因当时新房尚未建成,先住在男方父母家中。2000年元月新房建成,男方交齐了全部房款共6万余元,加上整修共用去7万余元,这些钱全部是由男方父母及亲属出资的。2000年2月搬入新房,刚搬入新房不久女方就提出离婚,并借口住房是在领了结婚证后买的要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显然不合理。但这次公布的《草案》不能明确界定这个问题。如果按以上修改意见,则此类问题不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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