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有房产未分割多年后要求处置获支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时未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13年后女方才起诉要求进行处置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其对诉争房产有一半产权,并按双方意见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则按评估价的一半补偿另一方现金37.7万余元。李某在庭审中称,早在1997年12月,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并对孩子的抚养进行安排,对家具家电及存款等动产进行分割。由于当时双方均担心离婚事宜对还不到10岁的孩子有所影响,不宜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配,因此未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市内百余平方米房改房进行分割处置。现孩子已长大成人,故请求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被告方则辩称,诉争房产在双方离婚时就已经分割处理完毕,且原告的起诉也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案件审理中,李某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告方也同意,估价结果为75.55万元,李某对此无异议,被告方则认为估价高于了市场价,但李某表示其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补偿估价一半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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