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拒不做亲子鉴定,关系如何认定?
小美于2002年来广州打工,与阿-铭相识后同居,2003年生育欢-欢。阿-铭一直对小美照顾有加,小美觉得很幸福。但风云突变,2010年阿-铭的妻子小玲出现了,阿-铭不仅与小美断绝往来,更通过诉讼方式将小美赶出家门。欢-欢与小美只能居住在无水无电的杂物间,欢-欢也因无钱交学费而辍学。欢-欢将阿-铭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阿-铭存在生父女关系,且要求阿-铭每月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阿-铭不肯承认欢-欢是其女儿,也拒绝做亲子鉴定。越秀区法院认为,阿-铭不肯做亲子鉴定,无法通过生物科学确定欢-欢与阿-铭的亲子关系。但是鉴于小美提供欢-欢的出生医学证明、阿-铭在庭审上自认与小美发生过两性关系及小美曾居住阿-铭所有房屋的事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法院判决确认欢-欢与阿-铭存在亲子关系,阿-铭每月支付欢-欢抚养费800元,至欢-欢独立生活时止。
专家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杜*涌说,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造成案例中陈某多年一直没能确定女儿是否是自己的“血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实际是“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案中的女方不配合鉴定,法院将判她败诉。
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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