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我也要连带还债吗?
袁女士:离婚前,丈夫刘某借了30万元用于经营企业,对此我并不知情,但他经营企业挣到的钱是用于家庭生活。离婚两个月后,我接到法院传票,债主要求我连带偿还前夫所借的这笔款项。请问:我有义务还债吗?
**王小晶律师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情形除外。”本案,刘某所借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所借款项30万元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是用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并且企业的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你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所有,文章已发表于江苏省发行量最大的综合性期刊《莫愁》杂志社《玫瑰空间》手机版5月22日【探案说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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