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之间可以实行财产约定制,但是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情简介]
黄某和王某系80后小夫妻,婚后俩人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婚后各人所欠债务同样由各自偿还。2012年2月份,黄某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某处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黄某投资失败迟迟没有还款。2012年9月份,张某遂将黄某和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
[法律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夫妻之间可以实行财产约定制,但是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黄某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须举证张某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综述,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黄某和王某夫妻俩共同偿还原告张-帅刚借款35000元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夫妻之间的债务协议,对于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界星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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