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一般认为,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的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的,实际上这种赠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既是以婚约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的赠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被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则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赠与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已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得利全部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范围,不问赠与物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和肖像,但已经消耗的物品不在返还之列。
离婚诉讼期间,夫或妻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调查一方当事人隐匿的财产,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起诉要求房产“加名”应否受理 司法实践,存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受理案件并依法裁判。理由为除法律另有规定
离婚时如何区分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 齐某验出身于书香门第,是某市机械工程”二局的一名工程师。李某芳是本市第二人民
【案情】 胡某南(男)与孙某雪(女)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胡甲,2008年7月21日生)一女(胡乙,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按下列原则处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怎么办?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
不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不可以,除非特殊情况。 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及夫妻共同财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
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2005年8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因原告陈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以
一、夫妻财产可以书面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