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住建委审查不严,使自己的婚前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马先生将住建委告上法庭,并将自己的妻子追加为案件第三人,要求撤销目前两人共同拥有房产的房产证。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马先生今年48岁,正和妻子闹离婚的他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昌平法院。马先生诉称,2009年6月17日,他支付15万首付,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南口镇的一处房屋。6月底,他和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李女士利用夫妻关系,在办理房屋的网签和登记手续时,伪造共有协议,将房屋登记为二人共有且各占50%份额。住建委审查了李女士提交的申请材料,最终颁发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马先生认为,住建委没有慎重审查申请登记人身份,没有取得他本人同意就将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显然是错误的。“所有的东西都是她签的,我没有签过,委托书也是她伪造的。”马先生说。
法庭上,李女士回忆,2009年7月30日,她拿着丈夫马先生写的委托书,到住建委办理了房子的相关过户手续,而且提交的材料里还有一份共有协议,约定房子是双方共有财产,并有双方的签字。
三方各执一词,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被告说法
按规定办理无过错
庭上表示,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合法有效的登记,未侵害马先生的合法权益,应予维持。住建委表示,他们是按照正规手续办理的,并不存在过错。
李女士婚前约定共同财产
法庭上,李女士说,两人目前正在闹离婚,才有的这个房产纠纷。结婚前,双方就说好房屋为共同财产,“现在他是无理取闹,不想把这50%的房子给我。”李女士说,要是没有这个50%房产权,我当年也不会跟他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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