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晚上刚刚吃过晚饭,手机响起,接通后方知是五年前我的一个离婚当事人郑-茹(化名)打来的,告诉我五年前她离婚时,她前夫隐瞒了他个人投资办公司的事实,在她前夫和她离婚不久,前夫就从原单位辞职,在这个公司里干。本来公司是以别人的名字注册的,现在他和这个人之间出现矛盾,彼此闹翻,这个人向我说了这个公司其实就是我前夫一个人的事实。当时在注册这个公司的时候,为了怕单位知道影响不好,再说政策也不允许他办公司,所以就注册在了这个人的名下。当时就连我这个做妻子的也是闷在葫芦里毫不知情。现在这个人说我前夫很不仗义,做人不厚道,当时许诺他的事都没有办,因而向我说明这事,告知我这公司其实就是你们夫妻二人的,你应该得到属于你的那一部分。郑-茹向我咨询她现在应该怎么办?
经我进一步的对郑-茹了解,得知该公司已经由注册时的50万元,短短几年发展到如今的资产近千万元。公司之所以发展这么大,除了机遇的原因,更是与郑-茹前夫的苦心经营、勤奋劳动、善于管理分不开的。
就郑-茹所咨询的问题而言,其前夫在离婚的时候,隐瞒自己投资公司的事实,是对郑-茹权利的一种侵害,即便他们离婚了,她仍然有权再主张自己的权利。现实社会中,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采取隐匿、转移共有财产等方式,这实际上是对另一方的权利伤害。对此,即便离婚后,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受害人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进行共有财产的再分割。对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郑-茹自己是清楚的。郑-茹所不明了的是,如果再分割前夫曾隐瞒公司的财产,是分割现在的公司的近千万元财产,还是离婚时公司里所具有的那些财产?另外,其前夫离婚一年后即,现在的公司是否还有前夫现在配偶的一部分呢?
郑-茹所咨询的问题实际牵扯到财产增值的问题。一般来说,属于财产的增值部分,都是属于财产所有人的,因为没有原始财产,就不会有财产的增值。例如,如果其前夫隐瞒的是一套房子,三年前价值只有30多万元,现在价值可能增长到50多万元了。那么现在变卖房子的价款,属于二人的就是每人各有25万元,而不是按当时价格各方15万元。对于财产的增值或者是亏损,都是由财产的所有人来承担的,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
本案的难点在于,不仅仅是财产本身的增值问题,还有郑-茹前夫的劳动、经营活动如何计量财富的问题。对经过人为努力的财产增值(也可能是亏损)究竟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法律也无法对这些不确定的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具体处理中,也各不相同。依据作者对法律的理解,对于这种经过当事人劳动、经营等对共有财产的增值,要给付出劳动和经营者以适当的报偿。也就是说,在财产的增值里,包含了当事人的劳动成果,这一部分是劳动者或者说经营者理应该得到的,不应该再算入夫妻的共有财产之中。
毫无疑问,对于郑-茹前夫再婚后的配偶,对公司里的财产是没有权利享有的。因为公司里的财产,属于郑-茹和其前夫的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公司里的财产属于郑-茹前夫的那部分,是属于其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郑-茹前夫再婚后的配偶不具有所有权。
但要说明一点的是,郑-茹前夫的配偶对公司的财产本身不具有所有权,但并非一点权利也没有,实际上,公司里也还是有郑-茹前夫配偶的财产利益的。因为郑-茹前夫再婚已经多年,在婚后的这段时间里,郑-茹的前夫在公司里的财产利益,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所共有”。作为郑-茹前夫的配偶理应有其利益存在,尽管所占比例很小。
公司的经营都是有风险的,前面我们说的是财产的增值,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郑-茹的前夫就将公司的财产由几十万元增值到近千万元,使财产增长了数十倍。反过来说,如果财产亏损了呢?如果财产由近千万元亏损到只有几十万元,这又该如何分割计算呢?在这里,处理的原理是同上的。即,财产再分割时有多少就分多少,而不能按照离婚当时的近千万元来分割。当然,如果造成财产的巨亏是由于人为的恶意等原因造成的,那就要另当别论,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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