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那些事
婚前篇:
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小蒋和小邵原本准备在2017年办理结婚仪式并领取结婚证。因为孩子即将成家,小蒋的父母就打算给他买一套房子。小蒋说:“妻子的家人考虑到之后生活的保障,希望她的名字也能登记在这一房产之下。”而小蒋却有些为难,尽管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但毕竟是父母出资,还贷款的钱也是父母出。顾及到父母的感受,他没办法答应妻子的要求。为此,双方闹了些不愉快。
与小蒋一样,有一些市民也会面临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有律师表明:婚前购房,一方父母支付全款给尚未领结婚证的己方子女购买不动产(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便是房产证是婚后取得,也不会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房,父母给尚未领结婚证的子女购买房屋支付部分房款(首付款),剩余房款是由子女以按揭方式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剩余房款实际是由结婚后子女和配偶用共同财产支付按揭贷款的,房屋的产权一般归产权证有名字的子女,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已子女的赠与,但结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取得房屋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婚后篇:
离婚时会不会被“扫地出门”
如果领了结婚证后再买房,那情况会不会不一样?据律师分析,父母全额出资给已结婚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会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夫妻名下或子女配偶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一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一般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赠与,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其意思只向赠与其子女一方。
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房产,另一方在离婚时一定会被“扫地出门”?不一定!生活中,经常有人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且落在了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就会被“扫地出门”。其实,这个观点是不准确的。
《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司法实践中,对于适当帮助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等。具体如何适用,还要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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