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于2005年5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付了20万首付款,房贷为20年,还贷本金加利息58万。赵某与2005年11月与章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至今。现在由于感情不和,赵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前公证书中的赠与。在庭审中,赵某提供:一、房产证一本,上面只有赵某的名字。二、婚前财产公证书一份,公证上载明房产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所占份额没有注明。
【分歧】
赵某是否有权撤销婚前财产公证中的财产赠与?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撤销婚前财产公证中的财产赠与。在婚前财产公证中,赵某个人按揭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夫妻二人所有,应示为赵某将房屋所有权的一半赠与章某,这系赵某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偿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故赵某可撤销对章某的房屋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权撤销婚前财产公证中的财产赠与。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二法条的规定,可以推出经过公证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不是可以撤销的。在本案中,房产虽然现在仍只登记在赵某的名下,但是赵某将自己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在婚前财产公证中登记为夫妻二人所有,就是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赵某不能对该婚前财产公证中的房产赠与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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