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先生家住西城区,李女士家住顺义区,二人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将自己位于西城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得50万元房款,又在顺义区花3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加装修共计花费40万元。
张先生为迎合李女士,房屋全部按李女士的爱好进行了装修,同时,张先生与李女士因都是再婚,张先生为了表明自己愿意与李女士共度今生的决心,在李女士的要求下,就把该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婚后,李女士感觉张先生不适合自己,起诉要求离婚,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位于顺义某小区的房屋归属发生争议。
双方均表示该房屋现价约值80万元,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即40万元。
法院经庭审,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居住情况以及离婚后双方的生活水平等各因素,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先生同意给李女士房屋补偿款5万元。
律师说法
评析: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共同财产是指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或取得的收益等。
本案中,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房屋是张先生用婚前财产所购买,同时,张先生明确表示不是赠与给李女士个人所有,但又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所以,张先生应当补偿给李女士一定的补偿,但份额不应是一半,而是作为出资方的张先生占绝大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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