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离婚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涉及军人的规定以及涉外的规定都有所不同。
一、一般离婚管辖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及军人离婚管辖的规定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军人离婚: 《婚姻法》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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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对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问题,《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法律这样规定,是对军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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