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军婚因婚姻一方或双方是军人,具有相对特殊性。正确处理好军婚的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对于军婚的离婚诉讼,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的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军婚家庭纠纷可申法律援助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与二炮后勤部联合举办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推进大会暨共建法律援助工作站协议
【分析说明】(1)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者除外。重大过错即指《婚姻法》第32
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征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的同意。 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军人离婚程序须知 我国婚姻法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经军人
军人结婚离婚法律规定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民法典》,尊重社会公德矗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何处理 首先,必须明确,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所属部门,担任工作,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