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条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
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征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的同意。 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军人离婚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军婚离婚的条件方面,根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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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