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离婚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在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二、军人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婚前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获得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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