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范畴
现行《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作自始无效处理,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
一、确认婚姻无效时应注意什么 1、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的
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
一、离婚与婚姻无效的界限 (一)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是否也必须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一、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1、不适用。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
一、哪些情形下的婚姻无效 1、如下情形下的婚姻无效:重婚、双方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等。且被法院认定无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
一、可撤销的婚姻的范围包括哪些 1、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因胁迫、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且一般
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
1.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