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近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许,可其却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说因原告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原告在起诉后,却又想撤诉,然而却依法不能得到准许,于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达到撤诉的目的的现象。相对本案而言,虽然一个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一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但,在处理是否准许撤诉问题时,却基本相似。可是,审判实践中,在对此两类案件的这一情况处理时,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果,这不得不让人提出质疑,这类问题究竟该如何作出统一、规范的处理呢?本者认为,在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来撤诉,否则,也应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本文通过对王某与张某近亲结婚案的分析阐述,对无效婚姻该怎么处理的问题进行解答,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参考本案,但是各地有各地的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律界星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在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 1、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
婚姻无效由谁进行申请宣告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
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就是指属于有效婚姻的情形。有效婚姻的情形则是指双方符合
一、民法典的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
一、离婚与婚姻无效的界限 (一)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申请婚姻无效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
躁狂症可以婚姻无效吗 不属于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被告:李某,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文祖镇某村。 案由:离婚 吴某与李某系同村,1996
分居协议的意义 1、缓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离婚。分居可以使夫妻双方暂时分离,各自冷静,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并反省除离婚外
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婚的四种情况: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