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张某(男)与刘某(女)于2000年举办了婚礼,当时,张某的年龄刚刚19岁,而刘某的年龄也才18岁,男方的父亲和女方的母亲还是亲兄妹,双方家庭为了亲上加亲,同时还因为男方家庭贫穷,所以,经多方面的考虑,双方于2003年举行了婚礼,男方将女方通过办理婚宴的方式将女方迎娶进门。时隔两年后,2005年女方生育一子,双方家庭喜上眉梢,然而,孩子长到三岁的时候还是不会说话,经检查孩子是弱智。到了2008年双方又生育一女,这个孩子身体目前比较健康。但是,因为生活贫困,张某和刘某经常打架,2011年女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本案的问题是张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中张某与刘某没有办理结婚证,双方举办婚礼的时间是2000年,因此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因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没有办理结婚证若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举办婚礼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而本案中双方举办婚礼的时间是2000年,因此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此,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而在本案中二人举办婚礼时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当然,二人如果仅仅是年龄的问题还好说,可以等到双方都符合法定婚龄的时候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而本案的关键是张某和刘某是姑舅表兄妹,属于三代内旁系血亲(张某的奶奶和刘某的姥姥是同一个人,以该人为第一代,二人的父母为第二代,张某和刘某属于第三代),这种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是禁止结婚的。
综合以上两点,张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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