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妹妹替姐姐登记结婚,冒名顶替的的婚姻是否有效?有效的婚姻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无效的婚姻又有哪些类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小美和阿东两人于2009年6月相识恋爱,同居生活,很快小美便有孕在身。一年过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结婚的第二天就生了儿子小晨。本来应该很幸福的一家三口,却因为阿东有赌博的恶习而开始出现争吵。阿东经常赌博夜不归宿,对妻子和年幼的儿子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还在外面借了高利贷。
开始,小美总是一忍再忍,2012年6月阿东签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赌博,如果再赌博就同意离婚。但没过多久,他又走进了赌场。几次三番,小美的心死了,决定和他离婚。
但法官一看离婚诉状。问题就来了。原来登记那天已经是小美的临产前日,她无法亲自去民政局登记,只能让双胞胎妹妹小丽与阿东前往桐乡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虽然是以小美的名义进行婚姻登记,但合照和签名都是由小丽代替完成。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小美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是双胞胎妹妹小丽以小美的名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了小妹和阿东之间的结婚证。这种行为虽蒙骗了婚姻登记机关,但婚姻登记是存在瑕疵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小美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所以法院不能要求她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婚姻法不允许由他人代理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旨意是在保障婚姻自由和体现当事人自己意愿。小美在庭审中说明她和阿东结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任何人干涉。因此,两人的婚姻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可以确认婚姻效力。
但是应当指出小美和阿东蒙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两人的错误行为,人民法院不宜保护因双方错误行为而形成的婚姻。所以在小美不愿补正婚姻登记的瑕疵而坚持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无效婚姻是什么 无效婚姻是指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而已经登记结婚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什么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增设了原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比如说必须双方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
《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的解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比如说必须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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