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白某于2013年1月5日经人介绍与被告邢某相识谈婚,并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邢某礼金130000元,2013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丰城市东华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月23日被告邢某因停药而致原精神分裂症复发,1月28日原告白某将被告邢某送往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丰矿分院住院治疗,3月4日,被告邢某治愈好转出院。另查明被告邢某早在2008年1月首次出现精神失常,表现情绪不稳定,2009年4月曾在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丰矿分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好转出院,但应一直长期服药。为此被告邢某的父母一直对原告白某隐瞒了被告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原告白某于2013年3月12日具状来院要求宣告原告白某与被告邢某婚姻无效,并要求被告邢某返还礼金130000元。
【分歧】
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能否合并审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诉案件,一审终审,不适用调解,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而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调解和上诉,故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不能合并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就导致因婚姻无效而产生财产分割的民事权益争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能合并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均无此项权限。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故白某请求宣告原告白某与被告邢某婚姻无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要求被告邢某返还礼金130000元,属于民事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无效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因无效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后果。《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但能合并审理,这就要求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下需要制作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另一份是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书。如果未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制作两份判决书,宣告婚姻无效的仍适用特别程序,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其判决可以上诉;当然也可以合并审理情形下,制作一份法律文书,但需在判决主文后面交代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内容已生效,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判决内容可以上诉。故本案原告白某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被告邢某返还礼金13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完全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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