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某,男,50岁,包工头。1987年胡某在家乡与李某结婚,婚后李某生育一女儿。1990年胡某在外地承包工程期间,结识某酒店服务员冯某并以冯某的名义在一小区购房与之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儿子。胡某与冯某在小区内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胡某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称冯某是其妻子,但胡某仍定期回家探亲并付给妻子李某生活费,因此李某一直蒙在鼓里。后李某偶然从一老乡口中得知胡某冯某购房同居的情况,要求胡、冯二人立即分手,但二人矢口否认,李某忍无可忍,遂向人民法院控告胡某与冯某重婚。
点评: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因此我国民法典明确将一夫一妻确定为基本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胡某已经与李某结婚多年,在未与李某离婚的情况下,又购房与冯某长期同居,并生育了一儿子,对外两人也一直以夫妻相称,因此胡某与冯某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原则,构成了重婚罪。冯某若明知胡某已有配偶,却仍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也构成了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李某既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胡某及冯某,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胡某及冯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案情】谢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当时去人民公社办结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未发结婚证给谢某、刘某,婚后二人一起生活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
案情:1998年3月,吴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后恋爱,同年12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1
重婚破坏的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国对重婚案件实行的是自诉与公诉并行的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
报载,广东省正在考虑将“非法同居”刑事化。根据目前的法律,已有配偶而与其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并以夫妻名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
重婚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强奸罪侵犯的
案例一: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与杨某的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刘某收集到杨某与陈某重婚的证据,遂又向法院提起了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
哪些行为会构成重婚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