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现男子已婚欲分手遭威胁,男子构成重婚罪吗-律界星

女子发现男子已婚欲分手遭威胁,男子构成重婚罪吗

来源:律界星2022-06-013267人看过
导读:女子发现男子已婚欲分手遭威胁,男子构成重婚罪。 【事件经过】 小莉与男友小宇同居一年后发现男友早已结婚且有孩子,向小宇提出分手后竟被他以各种方式威胁,后发现两人同居期间拍摄的“不雅照”在网上疯

女子发现男子已婚欲分手遭威胁,男子构成重婚罪。

【事件经过】

小莉与男友小宇同居一年后发现男友早已结婚且有孩子,向小宇提出分手后竟被他以各种方式威胁,后发现两人同居期间拍摄的“不雅照”在网上疯传,小莉因此精神抑郁。最终,小莉以小宇构成侮辱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1岁的小莉诉称,2013年6月,她和比她大两岁的男孩小宇经人介绍相识,小宇当时称自己是单身,后来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随着感情不断升温,2013年10月两人开始同居。让小莉没想到的是,在同居期间,她发现小宇不仅已经结婚而且还有孩子。小莉感到自己被欺骗,气愤不已,于是提出分手,但小宇却坚决不同意。小莉坚持要分手,性格暴躁的小宇被惹怒了,竟然动手殴打小莉,还多次发短信辱骂小莉,有好几次甚至将小莉关在两人的出租房内,不让小莉外出。

小宇的所作所为让小莉彻底失望,更加坚定了她与小宇分手的决心。最后,小宇竟拿出两人同居期间他给小莉拍摄的“不雅照”威胁小莉,称若小莉坚持分手,将把她的“不雅照”上传发布到网上。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小莉从某贴吧上查看到小宇发布的带有自己姓名、职业及身份信息的照片。小莉因此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并最终发展成精神抑郁。小莉拿着医院的精神诊断证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惩处小宇。

法庭上,小宇的辩护人认为小宇虽然实施了侮辱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所以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莉和小宇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相识后在一起共同居住,同居期间小宇给小莉拍摄了不雅照。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小宇采用对小莉发侮辱短信、在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散发其拍摄的小莉的照片等方式进行侮辱。小宇的行为严重影响小莉生活,经医院诊断,小莉为抑郁状态。

法院认为,小宇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最终法院认定小宇犯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解读】

发布他人“不雅照”可能涉嫌犯罪或构成侵权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一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法律规定,在网络上侮辱他人等同于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构成法律规定的“公然侮辱”这一犯罪构成。但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本案中,小宇在网络上发布小莉的不雅照并附带了小莉的真实姓名、职业等,给小莉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导致小莉抑郁,符合情节严重。综合其他情节,小宇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此外,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需要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检察院和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中的小宇并非出于侮辱小莉的原因而上传照片,将不构成侮辱罪。因为侮辱罪的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即便不构成犯罪,如果小莉有证据证明小宇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或者名誉,小莉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宇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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