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朱某与尉某是老乡,很早便来到北京打工,1991年2月开始共同生活,并育有四女。据两人说,他们当时曾托人在老家办理了结婚证,也拿到了结婚证书,不过由于时间久远,早已不知证书去向。多年辛苦经营,朱某和尉某在北京经商有成,有了相当的经济基础,但重男轻女的旧观念却让两人终因没有儿子而分道扬镳。2011年,朱某与尉某签署了离婚协议,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
2015年2月,朱某和尉某前往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可由于二人都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也查不到二人的结婚档案,二人便在当日办理了结婚证后又立即办理了离婚。离婚过程中,朱某与尉某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朱某同意“净身出户”,却没有分割上述这套房子。
此后,丁某执意要求将房屋权属过户到自己名下,从而引发了其与朱某的离婚诉讼,以及尉某与朱某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等多起诉讼。目前,这起系列案件中的有关民事部分在法官释法后也以撤诉结案,其他相关案件仍在办理之中。
对于朱某与丁某、尉某之间的纠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聪分析说,此案涉及到诸多法律关系,而且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领域。
伪造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后果
朱某与尉某在1991年时结婚登记,声称是委托他人回乡办理。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朱某与尉某二人声称找不到的结婚证件也可能是伪造的,且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曾进行过调查,民政部门并没有二人结婚的档案。在这种情况下,朱某为了与丁某结婚,向民政局提交了伪造的离婚证,就涉嫌构成了伪造证件罪。
在这个问题上,张*聪法官解释说,虽然朱某与尉某在1991年的结婚登记很可能不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两人长期共同生活且育有四女,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两人私下签写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离婚的效力。
也就是说,朱某在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与丁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已经涉嫌重婚罪。同样,如果丁某明知朱某仍存在婚姻关系且尚未办理离婚还与朱某登记结婚,其也涉嫌重婚罪,但重婚罪本身属于自诉案件,遵循不诉不理的原则。
丁某和尉某到底谁是朱某的合法妻子
如上所说,朱某与尉某二人从1991年同居至今,其2015年再办理结婚登记行为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婚姻关系效力自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自二人1991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之日起算,直至2015年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为止。正因如此,朱某与丁某二人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
同时,张*聪法官提示说,在一方丢失结婚证或者双方均丢失结婚证但民政局存有其结婚档案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而非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朱某与尉某二人2015年办理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时没有涉及诉争的房屋归属问题,导致成为离婚遗留问题。张*聪认为,应结合双方离婚原因及财产分割情况等因素确定房屋财产归属。
离婚后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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