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构成条件是什么呢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表面看来,徐先生没有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又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具有两个法律婚姻。而本案中徐先生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其持镇政府开具的离婚证明再次登记结婚,故其未认识到与自诉人王女士的婚姻关系未解除,不属于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只有徐先生与李女士登记时明知与王女士的婚姻尚未解除,其行为才构成重婚罪。徐先生缺少重婚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判决徐先生无罪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重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根据最高人民
重婚罪管辖权的归属 重婚罪管辖权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被告被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也可以由原告
案例:1998年,蒙山县某镇女青年韦某与男青年冯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有两个小孩。
【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
基本案情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东电脑利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
[案情简介] 自诉人黄某与被告人罗某于1992年在重庆民政学校学习时相识并恋爱。1994年毕业后,黄某分配在重庆石桥铺
一、基本案情2002年12月,家住成都市武侯区的被告人杨某向我院提出与本案自诉人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张某则提起刑事自诉,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
重婚罪解读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