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视为行使撤销婚姻权的前提条件,但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并未如实告知对方,未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因此法官需要作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一般情况下,撤销婚姻疾病的判断应当以“侵犯婚姻自主权和知情权”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对方知道不会结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一、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一类是发育迟缓和智力低下,是指出生前后的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另一类是情感障碍类疾病,例如精神分裂症等。
二、与性功能和生育功能相关的疾病。第一类是性功能障碍疾病,即一方身患导致性功能障碍、性无能的疾病;第二类是影响到生育的疾病,与前者不一样的是,它强调影响“胚胎形成”的重大疾病,如精子无活性等不孕不育问题。
三、高风险遗传性疾病。常见的高风险遗传性疾病包括:重度常染色体显性或隐性遗传病、多基因病的高发家系患者,以及一些能致死或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又不能治愈的罕见严重遗传病。
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将其分为甲、乙、丙三类;另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即使隔离经期已过,但未痊愈或已痊愈但会出现并发症的,都是婚前应告知的重大疾病。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确定状态,民法典规定有撤销权的人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方在婚前患有重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1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内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约定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辜者的基本原则作出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有哪些?如果婚姻被撤销,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受影响。一方面父母双方仍应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责任;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也应尽到赡养、扶助义务,父母去世时子女也应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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