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视为行使撤销婚姻权的前提条件,但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并未如实告知对方,未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因此法官需要作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一般情况下,撤销婚姻疾病的判断应当以“侵犯婚姻自主权和知情权”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对方知道不会结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一、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一类是发育迟缓和智力低下,是指出生前后的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另一类是情感障碍类疾病,例如精神分裂症等。
二、与性功能和生育功能相关的疾病。第一类是性功能障碍疾病,即一方身患导致性功能障碍、性无能的疾病;第二类是影响到生育的疾病,与前者不一样的是,它强调影响“胚胎形成”的重大疾病,如精子无活性等不孕不育问题。
三、高风险遗传性疾病。常见的高风险遗传性疾病包括:重度常染色体显性或隐性遗传病、多基因病的高发家系患者,以及一些能致死或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又不能治愈的罕见严重遗传病。
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将其分为甲、乙、丙三类;另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即使隔离经期已过,但未痊愈或已痊愈但会出现并发症的,都是婚前应告知的重大疾病。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确定状态,民法典规定有撤销权的人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方在婚前患有重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1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内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约定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辜者的基本原则作出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有哪些?如果婚姻被撤销,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受影响。一方面父母双方仍应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责任;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也应尽到赡养、扶助义务,父母去世时子女也应享有继承权。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因此,可以在婚后
对无效婚姻概念的两种理解,影响到立法的模式。如果对无效婚姻作狭义的理解,立法往往同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如果作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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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所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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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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