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很多婚姻隐瞒精神疾病,咨询小编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通过这些咨询编辑,我了解到很多人无法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今天就通过三点来说说两者的区别。
一、不同的原因
1、无效婚姻分为三种:⑴重婚;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⑷其他有缺陷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2、有两种类型的可撤销婚姻:⑴逼婚;⑵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二、法院对两者判决的态度不同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有权主动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就是指非法婚姻,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定当事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时候,有权利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发生婚姻纠纷的,法院不得自愿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前提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严谨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假如发现一方当事人是因要挟而结婚的,当事人未明确提出撤销婚姻诉讼的,不得依职权撤销婚姻。
三、债权主体不同
申请撤销婚姻的核心可以是婚姻双方或是利害关系人,详细包含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在可撤销的婚姻中,只有被胁迫方的婚姻的当事人才有权自己提出。
四、受损害的利益范围不同
无效婚姻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德,不但涉及到婚姻双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的婚姻主要违反婚姻一方的自由意愿。
五、行使请求权的期限不同
婚姻无效的,只要是有无效的原因存在,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即使在配偶一方或双方去世后一年内,尚存的配偶或利害关系人仍可提交申请。
关于可撤销婚姻,应当自强制行为终止当天起一年内提出请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权当天起一年内提出请求。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无论您遇见无效婚姻问题或是可撤销婚姻问题,您都可以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为您带来专业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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